能够充当典当物品的东西大致分为两种类型,即动产和财产权利,这是典当行发放质押贷款的债权担保标的。常见的用于典当的动产一般包括:金银饰品、珠宝钻石、手表、照相器材、汽车、文物艺术品、家用电器、机器设备、生产资料和服装等。常见的用于典当的财产权利一般包括:债权,如银行定期存款单、债券、本票、汇票、仓单、提单等;股权,如股票等;无体财产权,如专利权、著作权等。
对于这些动产和财产权利,不同的典当行可能会侧重某几种典当物品开展典当业务,有些典当物品也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国情的不同、民族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而周期性地改变自己在典当市场、上的定位与作用。如当代美国近年来有“十大典当物品”最为热门,均为动产类型。其具体排序为:金戒指、金链和镯、耳环、录像机、照相机、吉他等乐器、金表、电视机、电脑和艺术品。
条件编辑 语音
在典当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动产和财产权利都能够充当典当物品。某件标的是否能够成为典当物品,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自然、经济、法律等各方面的条件。典当物品的构成条件主要有以下一些。
(一)在自然属性方面
1、典当物品性质必须特定。典当物品不特定便无法实际移交占有。因此,典当物品需为特定物面非种类物。如钢材典当,应当明确钢材型号、批量等,而不能笼统、抽象地讲钢材典当;又如汽车典当,必须明确是什么型号、什么车号牌照的汽车等等。
2、典当物品必须不易损耗。典当物品损耗太快会造成其性质、形态发生变化、从而使其价值下降,导致无法在绝当变现时充分清偿,这是典当物品作为典当行发放质押贷款实现担保功能物质上的保障。如以某种鲜活商品典当,有可能在典当期间腐烂变质,甚至死亡,使其经济价值受到损害;又如以某种药品典当,有可能在典当期间药效下降,甚至产生副作用,同样损害其经济价值;等等。
(二)在经济属性方面
1、典当物品必须具有交换价值。典当权作为一种特殊质权,本质上是价值权。典当物品具有交换价值才能变现,从而在绝当后实现质权。如以一辆报废的汽车典当,因其使用价值低下,故其几乎丧失了交换价值甚至是零价值,所以通常不能考虑将其作为典当标的。对此、国内外一些典当行都明确规定典当物品的所谓“起当价”。如我国有些典当行要求,典当物品按再次流通可销价评估,至少达到100元或者200元人民币以上者才予以收当放款。而美国《爱达荷州典当法》规定,收当评估价格的下限为10美元。
2、典当物品价值必须相对稳定。典当物品属于商品,典当期间自然会受到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典当行收当时,也主要是凭以往经验和各类信息对其未来的价格走势进行判断和预测,故只有典当物品价值相对稳定,才能尽量缩小主观价格评估结果与客观市场行情变化之间的差距,从而保证绝典当物品变现时的稳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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